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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一:特别待遇

特别待遇

一名执法人员于一间餐厅开业后不久即到访。该执法人员向餐厅股东表示可定期到访餐厅,但须每月收取「车马费」。由于相信该执法人员可保护餐厅免受黑社会滋扰,股东同意支付款项。

触犯的罪行

餐厅股东同意向公职人员提供每月款项(即贿款),作为后者作出与其公职有关的作为(定期到访餐厅)的诱因或报酬。该餐厅股东(和执法人员)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个案剖析

如任何营商者获执法人员或公职人员提供任何特别待遇,其他各方人士(例如竞争对手、营商者本身的员工或顾客,甚或对营商者进行滋扰的人士)可能会得悉有关情况而作出举报。此外,特别待遇亦会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偏离常规的情况, 因而会被其上司发现。因此,营商者如答应公职人员的索贿要求以换取特别待遇,将会面对很高风险。再者,营商者一旦参与贪污勾当,只会面对变本加厉及永无止境的敲诈勒索。

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清晰列明其收取的所有费用,让市民知悉,而且所有付款人均会获发收据。市民不应在没有清晰及妥善程序下向公职人员支付任何款项。营商者应拒绝任何索贿要求,并立即向廉署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