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二:提供回佣

提供回佣

一高档消费品零售公司的大部份收入来自旅行团。面对日益剧烈的竞争,该公司的主席向导游(当时为旅行社的雇员)提供回佣,诱使他们带游客前往公司的店舖购物。为掩人耳目,该主席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开立的公司,再支付佣金,在几年间支付了数以百万计的回佣。 

有关旅行社对雇员私下收取零售店舖回佣一事毫不知情,亦不容许他们私下收取商户回佣。该主席辩护时指给予导游回佣乃旅游业的惯常行规。

触犯的罪行

导游作为旅行社的雇员,即为其代理人。该零售公司的主席向他们提供利益(即回佣)作为安排游客前往公司店舖购物的诱因,即与他们主事人的业务有关的作为。由于旅行社不容许员工私下收取回佣,该主席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而收了非法回佣的导游亦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个案剖析

该主席最终被起诉及判监数年。法官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而且有关勾当历时多年,故须判处被告入狱。

《防止贿赂条例》第 19 条明确指出,即使有关的利益在任何行业而言已成习惯,亦不可被接纳为免责辩护。 只要收款一方的主事人没有准许其代理人收取该利益,提供及收取利益双方均属犯罪。
  
如果该主席想就旅行团购物提供回佣,他必须先确定导游有否获得主事人批准收取回佣,或与旅行社订立有关购物回佣的合约,并将佣金直接给予旅行社,而非个别导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