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二:传统贺礼

传统贺礼

在与一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的情况下,承办商东主在中秋节前几天向该政府部门的一名人员提供多盒月饼。尽管该政府人员拒绝接受,承办商东主仍坚持将月饼留下。该部门的一名高级人员之后联络承办商东主并退还所有月饼。

触犯的罪行

该承办商的东主,在与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期间,向该部门的人员,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月饼)。他因此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

个案剖析

有别于通常牵涉公职人员获提供利益以在执行职务时给予方便(或不履行职责) 作为回报的贿赂行为(《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无须证明提供利益是带有要求任何优待的动机。 

尽管商业机构或一般人士习惯在节日或其他特别日子向商业伙伴提供礼物,例如月饼或礼物篮,《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即使所提供的馈赠对任何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而言已成习俗,这也不能就任何《防止贿赂条例》中所订的罪行作免责辩护。

若在任何情况下公职人员拒绝接受利益,他并不仅仅是出于礼貌,利益提供者不应坚持向该公职人员提供有关利益。

撇开法律后果不谈,商业机构或一般人士与任何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进行公事往来时,向该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任何公职人员(尤其是负有规管或监督职责者)提供利益,可能会招致批评或指控,指他们意图藉不道德手段获取不公平的优势,长远只会令他们的声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