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二:傳統賀禮

傳統賀禮

在與一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的情況下,承辦商東主在中秋節前幾天向該政府部門的一名人員提供多盒月餅。儘管該政府人員拒絕接受,承辦商東主仍堅持將月餅留下。該部門的一名高級人員之後聯絡承辦商東主並退還所有月餅。

觸犯的罪行

該承辦商的東主,在與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期間,向該部門的人員,即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月餅)。他因此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

個案剖析

有別於通常牽涉公職人員獲提供利益以在執行職務時給予方便(或不履行職責) 作為回報的賄賂行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無須證明提供利益是帶有要求任何優待的動機。 

儘管商業機構或一般人士習慣在節日或其他特別日子向商業夥伴提供禮物,例如月餅或禮物籃,《防止賄賂條例》規定,即使所提供的饋贈對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而言已成習俗,這也不能就任何《防止賄賂條例》中所訂的罪行作免責辯護。

若在任何情況下公職人員拒絕接受利益,他並不僅僅是出於禮貌,利益提供者不應堅持向該公職人員提供有關利益。

撇開法律後果不談,商業機構或一般人士與任何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公事往來時,向該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任何公職人員(尤其是負有規管或監督職責者)提供利益,可能會招致批評或指控,指他們意圖藉不道德手段獲取不公平的優勢,長遠只會令他們的聲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