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二:提供回佣

提供回佣

一高檔消費品零售公司的大部份收入來自旅行團。面對日益劇烈的競爭,該公司的主席向導遊(當時為旅行社的僱員)提供回佣,誘使他們帶遊客前往公司的店舖購物。為掩人耳目,該主席將公司的資金轉移到自己開立的公司,再支付佣金,在幾年間支付了數以百萬計的回佣。 

有關旅行社對僱員私下收取零售店舖回佣一事毫不知情,亦不容許他們私下收取商戶回佣。該主席辯護時指給予導遊回佣乃旅遊業的慣常行規。

觸犯的罪行

導遊作為旅行社的僱員,即為其代理人。該零售公司的主席向他們提供利益(即回佣)作為安排遊客前往公司店舖購物的誘因,即與他們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作為。由於旅行社不容許員工私下收取回佣,該主席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而收了非法回佣的導遊亦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個案剖析

該主席最終被起訴及判監數年。法官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而且有關勾當歷時多年,故須判處被告入獄。

《防止賄賂條例》第 19 條明確指出,即使有關的利益在任何行業而言已成習慣,亦不可被接納為免責辯護。 只要收款一方的主事人沒有准許其代理人收取該利益,提供及收取利益雙方均屬犯罪。
  
如果該主席想就旅行團購物提供回佣,他必須先確定導遊有否獲得主事人批准收取回佣,或與旅行社訂立有關購物回佣的合約,並將佣金直接給予旅行社,而非個別導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