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不合規格的工程

縱容不合規格的工程

一間工程公司獲授予一份合約,為一棟新建樓宇所有的浴室地台進行防漏工程。某建築顧問公司(顧問)聘請了一名工程監督(監督)負責監察該工程的質量。在一次蓄水測試中,監督發現下層天花板有滲水的情況,顯示防漏工程不合規格。為使其不合規格的工程獲得接納並確認為完工,該工程公司的東主(東主)向監督提供一筆金錢並替其支付一筆消遣費用,作為縱容不合規格工程的報酬。

觸犯的罪行

監督是顧問的代理人。他從東主收受利益(即金錢及代支付消遣費用)作為他對後者的劣質工程視而不見的報酬,而此作為與顧問(即監督的主事人)的業務有關。在沒有獲得顧問的許可之下而收受這些利益,監督便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東主在這情況下提供利益,則違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監督及東主因此而被判處入獄。

個案剖析

工程監督人員在確保工程的質量及安全上,責任重大。他們應按所需規格檢查工程質量,並要求承建商修正不合規或有缺陷的地方。在這個案中,監督違反了其僱主(即顧問)對他的信任及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他的行為除損害其僱主的利益外,還影響公眾安全。

公司或機構在進行工程項目時,應採取足夠措施以確保其人員妥善地監督工程,例如:

(一) 訂立妥善的工程監督方案,列出需檢驗的重要施工項目,其檢驗頻率,及檢驗人員的職級;

(二) 要求檢驗人員詳細記錄其檢驗的詳情,包括檢驗時間、位置、施工項目、結果等;

(三) 就檢驗工作安排獨立技術審查;及

(四) 就接受利益及款待,處理利益衝突等事項向檢驗人員發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