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換測試樣本
某道路維修承建商的一名管工,在工程顧問公司的一名工程監工的監督下,負責從一個路面重鋪工程項目抽取瀝青芯樣本,並將樣本送往試驗所進行測試。調查發現該名管工預製了數個瀝青芯樣本,用作取代於工地現場抽取而不合規格的樣本。工程監工在進行恆常工地巡查時揭發有關不當行為。該名管工向工程監工提供一個存有數千元銀行禮券的信封,作為該工程監工隱瞞有關樣本為預先製造的報酬。觸犯的罪行
該名道路維修管工向工程監工提供利益(即數千元銀行禮券),以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作為(即縱容調換測試樣本)的報酬。由於該名工程監工並沒有獲得其主事人(即工程顧問公司)的許可而接受有關利益,他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該名管工在這情況下提供利益,則違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管工和工程監工均被判處入獄。
個案剖析
建造物料測試過程容易出現貪污及舞弊風險,尤其是當選取、貯存和運送測試樣本的程序缺乏適當和有效的監督。然而,個別不良的承建商和/或分判商為了避免因物料未能通過合規測試而導致合約責任(例如扣除合約款項),或許會操縱物料測試過程,以確保選取符合規格的樣本進行測試。他們還可能透過行賄而獲得監督人員和/或試驗所的技術人員的包庇,調換測試樣本或偽造測試報告以隱瞞不合規格的物料或工程。上述不當行為不僅導致有關人士被起訴,還會影響工程質量,以致威脅市民大眾的安全。
因此,工程項目的業主/委託人應採取適當和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工程項目的物料測試過程中出現貪污舞弊。有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項:
(一) 訂立清晰的樣本選取、貯存和運送程序;
(二) 妥善貯存所有選取的樣本,直至交予試驗所測試;
(三) 要求試驗所直接呈交測試報告和證書予項目業主/委託人或其顧問; 及
(四) 如有需要,委派獨立試驗所對樣本進行並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