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介人串謀在開戶申請表上提供虛假資料
一銀行規定有意開立公司帳戶的客戶必須親臨分行進行盡職審查程序。由於有些客戶認為要親自來港或到分行辦理開戶手續甚為不便,因此有專門協助客戶在香港開立銀行的中介公司經營者,向該銀行的一名經理提供利益,作為對方協助未能親臨分行的客戶開立帳戶的報酬。
按照一貫做法,該銀行信納經理會見證確認客戶曾親身到來銀行和核對其證明文件正本,並在有關文件的副本上簽名核證。該名銀行經理知道銀行的慣常做法,便在開戶申請表上虛假表示客戶有親自到分行辦理開戶手續,更未經核對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便在副本上簽名核證。最後他將核證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拼提交,作為申請的證明文件。
觸犯的罪行
該名經理作為銀行(即主事人)的僱員(即代理人),使用虛假資料去規避銀行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的管控規定。由於該名經理使用和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虛假資料欺騙主事人,他因此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該銀行經理及中介公司經營者亦可能分別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及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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