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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三:转交业务给其他地产代理公司
一名买家委託地产代理公司A的一名地产代理替其购买一个物业。地产代理公司B的东主得悉有关潜在交易,并要求该名地产代理将买家转介给他的公司。他向该名地产代理表示,若交易成功,便会向其提供交易所得佣金的一部分以作为该业务转介的报酬。地产代理公司A不容许员工就公司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或转介公司客户予其他地产代理公司。
最终,该买家透过地产代理公司B成功买入有关物业,该地产代理亦从地产代理公司B获得回佣。
触犯的罪行
该地产代理,本身是地产代理公司A的僱员(即代理人),接受地产代理公司B所提供的利益(即佣金),作为向其转介物业买卖业务的报酬,而该行为与地产代理公司A(即其主事人)的业务有关。由于该地产代理并没有获得地产代理公司A许可收取这些利益,他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而地产代理公司B的东主在这情况下提供利益,则违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该地产代理和地产代理公司B东主被判处入狱,前者亦须向地产代理公司A归还从地产代理公司B所获得的佣金。
个案剖析
在这个案中,该名地产代理损害了其僱主对他的信任。他将公司的客人转介到其他的地产代理公司,令其公司招致损失。
为了防止员工将公司业务转交给竞争对手,地产代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及预防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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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纪律守则,订明员工在履行业务职责时须恪守的诚信及行为标准,包括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例如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贪污行为、禁止员工未得公司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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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与客户签订地产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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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就转介业务收取介绍费的政策(例如禁止员工未得公司许可收取介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