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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一:非法索取/收受客户的佣金
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一名地产代理负责促成物业买卖交易,包括与物业买卖双方协商物业成交价和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的代理佣金。在一项物业买卖交易中,该地产代理代表买卖双方(即双边代理),并向卖方索取一笔报酬,以向买方洽商较高成交价。该一名地产代理最终以较高成交价促成该项物业交易,并收取卖方提供的该笔报酬。
触犯的罪行
该地产代理向卖方索取利益(即该笔报酬),以作为他协助卖方向买方争取较高成交价的报酬。由于该地产代理并没有获得其僱主(即地产代理公司)的许可而索取/收受这些利益,他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而卖方在这情况下提供利益,则违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该地产代理及卖方被判处入狱。
个案剖析
地产代理应保障及促进其客户的利益。但在这个案中,该地产代理的行为偏帮卖方,令买方的利益受损。他的行为亦影响了地产代理公司的声誉及利益。
为了防止地产代理收受非法佣金,地产代理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及预防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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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处理客户佣金的程序,包括与客户商议佣金及向客户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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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双边代理,须向交易双方披露收取的佣金金额/收费率。如有任何变更,员工须获得公司批准及交易各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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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禁止员工索取或建议任何地产代理协议和临时买卖合约/租约内订明以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如茶钱、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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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户提供协议/合约以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要求员工须按公司的既定政策和程序,向指定督导人员匯报。如在交易中属双边代理,在处理业务时收受任何协议/合约以外的利益之前,亦必须取得交易各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