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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程序 - 提交虚假投保申请以诈骗佣金

销售程序 - 提交虚假投保申请以诈骗佣金

  1. 一间保险公司(A公司)的分区经理(本身也是个人保险代理)须达到所规定的团队销售目标,以及维持一定数目具有实力的「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奈何他的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却未能达成任何销售保单交易。不过,他知道A公司没有设立任何机制遏止/查察虚假投保申请,于是向两人建议可代为寻找顾客户口,以便提交虚假投保申请。两人亦同意将他们的部分佣金退回给该分区经理,作为获得其「协助」的报酬。

  2. 该分区经理其后以欺诈手段取得客户个人资料(例如他个人持有的客户记录及A公司的其他客户记录),并将有关資料提供给该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用以提交虚假投保申请。该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在该些虚假投保申请讹称自己为经办代理人,然后串同该分区经理,在被指客户不知情下,向A公司提交虚假的投保申请表。


触犯的罪行

  • 该分区经理是A公司的代理人。他向其「下线」个人保险代理索取利益(即瓜分其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赚取的佣金),作为「协助」其「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向A公司(即分区经理的主事人)提交虚假投保申请的报酬,此与A公司的业务有关。该分区经理在没有其主事人的许可下索取利益,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而提供利益的该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则因向A公司的代理人提供利益而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 该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亦是A公司的代理人。他们串同该分区经理(即A公司的代理人)使用虚假的保申请文件去欺骗A公司,从而诈骗不符合资格获取的佣金。由于该两名「下线」个人保险代理及该分区经理使用和其主事人有利害关系,并且虚假的保申请文件去意图欺骗主事人,他们因此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个案剖析

一些不法保险中介人或会提交虚假的投保申请欺骗保险公司,从而向有关人士索取额外/不符合资格获取的佣金,达到个人/团队销售目标和赚取额外津贴等。保险中介人的舞弊行为不但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亦由于这些虚假保单一般会在短时间内失效,对保险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虚假投保申请诈骗通常涉及「上线」和「下线」个人保险代理的互相勾当,因此对公司的诚信文化产生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如缺乏适切的管控措施,贪污分子即有机可乘,从中得益。为遏止/查察上述个案中的相关舞弊行为,保险公司应留意防贪警示(指出管理层需加强监管的地方,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贪污情况)及采取适切的防贪措施,例如:

 

防贪警示

  • 保险中介人经办的保单组合出现异常情况,例如:

    • 保单失效率高;或

    • 保单数量少但保额高。

  • 保险中介人的销售交易在短期内有超乎寻常或原因不明的增幅。

  • 保费支付模式有异,例如:

    • 保单的保费由与受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无明显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或

    • 保险中介人经办的保单组合有相对较多的保单欠缴保费。

  • 保险中介人提交可疑的投保申请证明文件。

 

防贪措施

  • 提醒客户须注意的重要事项,例如收到可疑的保单,他们应直接联络保险公司(例如向客户提供查询热线)。

  • 为保险中介人订立合理的销售目标以确保公司的佣金政策不会成为参与贪污或诈骗行为的诱因或机会(例如避免在保单有效期最初几年支付过高的佣金);以及定期检讨销售目标和佣金政策,以确定公司设有适切的防贪措施,以防止助长贿赂行为。

  • 在拟定保险中介人协议时加入遏止贪污/欺诈个案的机制(例如加入适当的佣金回补条文,全数追回藉贪污或其他舞弊行为而获发的佣金)。

  • 将续保率列为晋升个人保险代理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要素,以减少提交虚假投保申请的诱因。

  • 要求客户在投保申请文件上填写流动电话号码,并与经办个人保险代理的流动电话号码互相查核,以减低个人保险代理使用其电话号码提交虚假投保申请的风险。

  • 尽量将保单直接寄给保单持有人,避免经由保险中介人转交,以防止保险中介人在客户不知情下,利用客户的資料提交虚假投保申请。

  • 编制及分析管理报告(例如个别保险中介人的保单失效率报告)和异常情况报告(例如某保险中介人的销售交易在短期内有不寻常的增幅),以及调查侦察到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