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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二:工程监督

个案二:工程监督

一名顾问只派遣经验不足的工地监管人员,对其负责的一栋楼宇的维修工程进行粗疏的工地巡查,而有关人员亦因接受承建商经理的频密招待(包括来回澳门的旅费及酒店住宿),对未达标的工程和劣质物料等情况视而不见。在过程中,管理委员会完全依赖顾问的工程简报,并没有要求顾问提交详情和证明文件以作参考。另外,业主亦没有就工程的进度和物料的使用得到充份的知会。

触犯的罪行

监管人员收取承建商经理的利益(即来回澳门的旅费及酒店住宿),作为对未达标的工程和劣质物料等情况视而不见的报酬。该监管人员和承建商经理一同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个案剖析

为减少因监管不力导致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业主立案法团首先应清晰订明对顾问的要求及其监督责任,包括所需要参与的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所需要的巡查次数、提交监督计划书、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执行上,业主/管委会成员应根据监督计划书,密切留意顾问在监察维修工程时的工作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