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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贪法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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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及第九条订明有关公职人员及私人机构人员的行贿受贿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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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不一定是利用金钱。《防止贿赂条例》就「利益」提供了清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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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包括金钱、馈赠、贷款、合约、服务等,但「款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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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的其他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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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 (Hospitality)」(如某表演或体育项目的门票、酒店住宿等)在《防止贿赂条例》下属于「利益」,并不是「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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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贿赂的利益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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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通行费」(小额费用以加快政府某常规程序)在《防止贿赂条例》下并没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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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接受了贿赂才会构成贿赂罪行,只要提议或同意去提供或接受贿赂,已属违法。
- 「习惯」(如行业惯例给买手回佣)不能作为免责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