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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 竞投及批出合约

  1. 即使缺乏客观的理据,用户部门或技术人员坚持使用指定品牌或供应商,且在被询问或被质疑时,表现得不合理或烦燥。

  2. 多年来使用同一供应商或重覆延长同一承办商的合约,既没有任何进行报价或价格比较的记录,该供应商/承办商的质量和价格,在市场上亦明显缺乏竞争力。

  3. 在行内从没/很少听说过、或声誉和可靠性均令人存疑的供应商,往往赢得合约,或总是在报价邀请名单上却从没被判授合约。

  4. 赢得合约的标书,其标价经常只略低于第二低的报价,及/或经常在最后关头甚至过了截标时间才递交。

  5. 员工常以例外或特殊情况为理由,绕过正常程序和监控措施,例如经常声称时间紧逼,需採用单一招标/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6. 采购项目被刻意集中在指定审批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如长时间公干或休假)取得批核;或重覆向同一供应商购买货品/服务,而有关采购金额总是刚好略低于需要较高职级人员审批的金额等。这些均是迴避正常审批程序的警号。

  7. 在委聘合约供应商/承办商后(尤其是合约所列价格极具竞争力者),员工频密地向有关供应商/承办商发出更改命令,但这些额外要求并没有包括在合约中(如不同的货品/服务规格或价格),导致公司多付款予该供应商/承办商,或换来质素较低的货品。

  8. 销售成本与营业额的比例、物料成本等无法解释/不寻常地增加,而有关改变与行业的一般情况或经营者旗下其他分店并不相符。

  9. 报价单或报价邀请名单上的可疑徵兆,例如看似并非从事相关业务的供应商被邀请报价、供应商名称不在核准供应商名单上或与另一家较知名的公司相似、各个供应商的地址/电话号码/报价单的格式十分相似甚至完全相同、某供应商的联络资料与其中一名员工的资料脗合或只提供流动电话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