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贪污、诈骗或其他舞弊行为不但蚕食公司利益,令公司商誉受损,长远更会影响公司生意。因此,公司规模不论大小,管理层亦必须尽早採取防贪措施,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及利润。

    所提供的防贪建议可涉及多个范畴,包括採购、存货管理、销售及会计、人事管理、合约管理、职员行为守则等。

    我们的服务费用全免。

    不会。我们提供的服务绝对保密,确保不会洩露客户的资料,除非个别客户自愿公开及分享使用防止贪污服务的经验,以协助推介有关服务。贵公司可全权决定提供的资料内容,以及如何/是否採纳我们为你度身订造的建议。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条,任何代理人无其主事人的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作为他作出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转介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原文。

    请确保你已获得主事人(如僱主、你受託为其办事的人)的许可,才就作出与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转介而收取佣金/回佣。

    公司/机构应就接受和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订清晰的政策和规则(例如行为守则),供员工遵守。「防贪谘询服务」可协助公司制订行为守则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条,任何人士,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而无该代理人的主事人的许可,作为该代理人作出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转介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原文。

    所以在提供佣金/回佣予任何人作为介绍生意(即转介客户给你)的回报之前,你应了解以下几点:

    1) 他与被转介的客户之间有没有代理人及主事人的关系;

    2) 如有的话,你应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确定他(代理人)已经取得该客户(主事人)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

    3) 假如有关的转介与转介人的僱主业务有关,你应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确定他已经取得其僱主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或佣金/回佣实为付予其僱主(上述(1)和(2)亦同样适用于其僱主);以及

    4) 如果转介人是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而该客户与他的公职有关,则不应向他提供任何佣金/回佣。

    公司/机构应就接受和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订清晰的政策和规则(例如行为守则),供员工遵守。「防贪谘询服务」可协助公司制订行为守则

    一间公司就员工转介客户与公司而给予他们佣金是十分普遍的商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做法并不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除非该员工同时亦是有关客户的代理人,而后者并没有给予前者许可就有关转介接受利益,则有可能会触犯条例第9条。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原文。

    从防贪角度而言,公司应要求员工向公司申报他与所转介客户的关系,以评估两者是否有“主事人及代理人”的关系。如有的话,公司向员工提供佣金前,可要求他们索取客户的许可。

    公司/机构应就接受和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订清晰的政策和规则(例如行为守则),供员工遵守。「防贪谘询服务」可协助公司制订行为守则

  •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第9(1)条订明,任何代理人没有其主事人的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或在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事上优待或亏待任何人的报酬或诱因,即属犯罪。提供利益的人也可能触犯该条例第9(2)条所述的罪行,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原文

    根据该法例,礼物/纪念品均属利益,故此你必须确定已获公司(即主事人)授权或许可,才可向客户、供应商或生意伙伴索取或接受他们的礼物。  

    为防止员工堕入贪污陷阱,我们强烈建议公司/机构就接受和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利益,制订清晰的政策和规则(例如行为守则),供员工遵守。
      
    我们可协助贵公司制订行为守则。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订明,「利益」包括金钱、馈赠、贷款、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和将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予以解除,但款待并不包括在内 ,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原文

    没有。条例没有就员工可索取或接受的利益金额设任何上限或限额。若某员工在该条例第9(1)条订明的条件下接受任何利益,而没有得到其雇主的许可,则不论该利益的价值,该员工已干犯贿赂罪,详情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
     
    雇主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员工接受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所提供的利益;若容许的话,应订明有关利益的价值上限,以及在甚么情况下(例如传统惯常送礼的节日)方可接受。不过,我们强烈建议该金额上限不应订得太高,以致让人以为接受利益一方会优待送礼人士,或有处事不公之感。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款待」泛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在餐厅晚宴时当场享用的食物、酒水以及音乐表演皆为「款待」。然而,如果你带走任何食物或酒水,这些便属于「利益」,而不是「款待」。

    虽然「款待」在《防止贿赂条例》下并不属于「利益」,亦是可以接受的商业及社交活动,但你在接受时必须留意会否误堕糖衣陷阱,或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试想像以下情况:
    作为一间公司的採购部员工,其中一个潜在供应商/承建商频密地请该员工午膳或晚膳。

    在上述情况,接受款待或使该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需要报答人情,或在履行职责时有所偏袒。 事实上,很多廉署的贪污个案并不是由直接的行贿行为开始,而是一个不断给予「甜头」的过程,例如频密的款待。因此,董事或职员应避免接受与公司有事务往来的人士或其下属所提供过于奢华或频密的款待。

    公司的行为守则应有接受款待的政策及/或指引。公司可参考以下的行为守则范本。如需要就制订行为守则方面获取度身订造的建议,请联络我们。
     
    私人企业行为守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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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僱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位出现抵触,便会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假如处理不当,更有机会导致僱员在履行职务时违背僱主的最佳利益。  

    利益冲突有时在所难免,但必须作适当处理,否则最终容易出现欺诈行为或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 第201章)。

    (一) 有份参与采购工作的职员与其中一间被公司考虑的供应商有密切关系或拥有该公司的财务利益。

    (二) 负责处理聘用或晋升事宜的职员是其中一名应徵者或获考虑晋升的职员的家属、亲戚或私交友好。

    (三) 董事在其中一间参与投标或报价而正在被考虑的公司拥有财务利益。

    (四) 全职或兼职职员在其负责监管的承办商里做兼职。

    (五) 董事或职员接受供应商或承办商频密及奢华的款待。

    原则上,董事及职员应避免任何会导致或被认为会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他们不应滥用其在所服务机构的职位或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泛指董事或职员本身及与他相关的人士,包括其家属、亲戚或私交友好的财务及其他利益。

    假如不能避免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董事或职员应按照公司所订定的匯报渠道,以特定表格向管理层作出申报。

    管理层应採取适当措施处理董事或职员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例如指派其他职员接手处理有关工作以免除冲突,或规定监督人员须严密监察有关工作的过程。所有决定及后续行动应妥善纪录在案,以保障公司及有关申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