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一: 洩漏标书资料

洩漏标书资料

一间公司的一名高级经理负责处理由承建商就竞投公司的建筑及翻新工程所呈交的标书。该公司为某些工程项目招标时,并没有订明截标时间,而该名高级经理单独负责开启已收到的标书。在一段长时间内,该名高级经理与另一间公司的一名董事串谋向多个潜在的承建商索取数千万元现金。该名高级经理在收取承建商的报酬后,就多项工程向它们提供其他承建商标书的机密资料,从而使该批承建商可以提交有利的标书(例如,如果价钱是某次招标的唯一考虑因素,它们的入标价可以略低于第二低标书标价)以获取该间公司的工程合约。

触犯的罪行

高级经理,作为公司的僱员(即代理人),与另一间公司的董事串谋索取和接受利益(即现金),作为协助某些承建商获取建筑及翻新工程合约(与主事人(即公司)的业务有关)的报酬。由于高级经理并没有获得公司许可收取这些利益,他和该董事一同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个案剖析

在这个案中,公司的高级经理并没有指明标书的截标时间。此外,他单独开启已收到的标书,并将机密的标书内容洩漏给已串谋的承建商。为了防止这些不当行为,公司应制定适当的程序及预防措施,例如:

(一) 指明递交标书的方法(例如电子传送、投入标箱)和截标日期及时间。

(二) 採用具有于截标前有限制进入系统功能的电子报价系统接收标书;或採用双重上锁的稳固标箱,两条钥匙应由不同职员分开保管。

(三) 严禁于截标时间前开启标书,并委任由多于一名职员组成的小组,负责于截标时间后尽快开啓标书。

(四) 妥善保留所有接获的标书的记录,并将标书的副本(如有)交由不涉及采购程序的独立职员保管, 以作日后稽核/参考之用。

这个案涉及巨额贿款,犯案时间又长,被告严重违反诚信。被告因此被判予阻吓性的刑罚,以向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士发出清晰而严重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