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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不合规格的工程
一间工程公司获授予一份合约,为一栋新建楼宇所有的浴室地台进行防漏工程。某建筑顾问公司(顾问)聘请了一名工程监督(监督)负责监察该工程的质量。在一次蓄水测试中,监督发现下层天花板有渗水的情况,显示防漏工程不合规格。为使其不合规格的工程获得接纳并确认为完工,该工程公司的东主(东主)向监督提供一笔金钱并替其支付一笔消遣费用,作为纵容不合规格工程的报酬。触犯的罪行
监督是顾问的代理人。他从东主收受利益(即金钱及代支付消遣费用)作为他对后者的劣质工程视而不见的报酬,而此作为与顾问(即监督的主事人)的业务有关。在没有获得顾问的许可之下而收受这些利益,监督便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而东主在这情况下提供利益,则违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监督及东主因此而被判处入狱。
个案剖析
工程监督人员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及安全上,责任重大。他们应按所需规格检查工程质量,并要求承建商修正不合规或有缺陷的地方。在这个案中,监督违反了其僱主(即顾问)对他的信任及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他的行为除损害其僱主的利益外,还影响公众安全。
公司或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时,应採取足够措施以确保其人员妥善地监督工程,例如:
(一) 订立妥善的工程监督方案,列出需检验的重要施工项目,其检验频率,及检验人员的职级;
(二) 要求检验人员详细记录其检验的详情,包括检验时间、位置、施工项目、结果等;
(三) 就检验工作安排独立技术审查;及
(四) 就接受利益及款待,处理利益冲突等事项向检验人员发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