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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人串谋在开户申请表上提供虚假数据
一银行规定有意开立公司账户的客户必须亲临分行进行尽职审查程序。由于有些客户认为要亲自来港或到分行办理开户手续甚为不便,因此有专门协助客户在香港开立银行的中介公司经营者,向该银行的一名经理提供利益,作为对方协助未能亲临分行的客户开立账户的报酬。
按照一贯做法,该银行信纳经理会见证确认客户曾亲身到来银行和核对其证明文件正本,并在有关文件的副本上签名核证。该名银行经理知道银行的惯常做法,便在开户申请表上虚假表示客户有亲自到分行办理开户手续,更未经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便在副本上签名核证。最后他将核证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拼提交,作为申请的证明文件。
触犯的罪行
该名经理作为银行(即主事人)的雇员(即代理人),使用虚假数据去规避银行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的管控规定。由于该名经理使用和其主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虚假数据欺骗主事人,他因此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该银行经理及中介公司经营者亦可能分别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及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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