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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標書資料
一間公司的一名高級經理負責處理由承建商就競投公司的建築及翻新工程所呈交的標書。該公司為某些工程項目招標時,並沒有訂明截標時間,而該名高級經理單獨負責開啟已收到的標書。在一段長時間內,該名高級經理與另一間公司的一名董事串謀向多個潛在的承建商索取數千萬元現金。該名高級經理在收取承建商的報酬後,就多項工程向它們提供其他承建商標書的機密資料,從而使該批承建商可以提交有利的標書(例如,如果價錢是某次招標的唯一考慮因素,它們的入標價可以略低於第二低標書標價)以獲取該間公司的工程合約。觸犯的罪行
高級經理,作為公司的僱員(即代理人),與另一間公司的董事串謀索取和接受利益(即現金),作為協助某些承建商獲取建築及翻新工程合約(與主事人(即公司)的業務有關)的報酬。由於高級經理並沒有獲得公司許可收取這些利益,他和該董事一同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個案剖析
在這個案中,公司的高級經理並沒有指明標書的截標時間。此外,他單獨開啟已收到的標書,並將機密的標書內容洩漏給已串謀的承建商。為了防止這些不當行為,公司應制定適當的程序及預防措施,例如:
(一) 指明遞交標書的方法(例如電子傳送、投入標箱)和截標日期及時間。
(二) 採用具有於截標前有限制進入系統功能的電子報價系統接收標書;或採用雙重上鎖的穩固標箱,兩條鑰匙應由不同職員分開保管。
(三) 嚴禁於截標時間前開啟標書,並委任由多於一名職員組成的小組,負責於截標時間後盡快開啓標書。
(四) 妥善保留所有接獲的標書的記錄,並將標書的副本(如有)交由不涉及採購程序的獨立職員保管, 以作日後稽核/參考之用。
這個案涉及巨額賄款,犯案時間又長,被告嚴重違反誠信。被告因此被判予阻嚇性的刑罰,以向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士發出清晰而嚴重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