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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轉交業務給其他地產代理公司

一名買家委託地產代理公司A的一名地產代理替其購買一個物業。地產代理公司B的東主得悉有關潛在交易,並要求該名地產代理將買家轉介給他的公司。他向該名地產代理表示,若交易成功,便會向其提供交易所得佣金的一部分以作為該業務轉介的報酬。地產代理公司A不容許員工就公司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或轉介公司客戶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

最終,該買家透過地產代理公司B成功買入有關物業,該地產代理亦從地產代理公司B獲得回佣。

觸犯的罪行

該地產代理,本身是地產代理公司A的僱員(即代理人),接受地產代理公司B所提供的利益(即佣金),作為向其轉介物業買賣業務的報酬,而該行為與地產代理公司A(即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由於該地產代理並沒有獲得地產代理公司A許可收取這些利益,他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地產代理公司B的東主在這情況下提供利益,則違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該地產代理和地產代理公司B東主被判處入獄,前者亦須向地產代理公司A歸還從地產代理公司B所獲得的佣金。

個案剖析

在這個案中,該名地產代理損害了其僱主對他的信任。他將公司的客人轉介到其他的地產代理公司,令其公司招致損失。

為了防止員工將公司業務轉交給競爭對手,地產代理公司應制定適當的程序及預防措施,例如:

  1. 制定紀律守則,訂明員工在履行業務職責時須恪守的誠信及行為標準,包括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例如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或貪污行為、禁止員工未得公司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2. 確保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3. 訂明就轉介業務收取介紹費的政策(例如禁止員工未得公司許可收取介紹費)。

  • 給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網頁有提供其他貼士/參考
  • 優質執業手冊-地產代理公司的管治與內部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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