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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非法索取/收受客戶的佣金
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地產代理負責促成物業買賣交易,包括與物業買賣雙方協商物業成交價和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的代理佣金。在一項物業買賣交易中,該地產代理代表買賣雙方(即雙邊代理),並向賣方索取一筆報酬,以向買方洽商較高成交價。該一名地產代理最終以較高成交價促成該項物業交易,並收取賣方提供的該筆報酬。
觸犯的罪行
該地產代理向賣方索取利益(即該筆報酬),以作為他協助賣方向買方爭取較高成交價的報酬。由於該地產代理並沒有獲得其僱主(即地產代理公司)的許可而索取/收受這些利益,他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賣方在這情況下提供利益,則違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該地產代理及賣方被判處入獄。
個案剖析
地產代理應保障及促進其客戶的利益。但在這個案中,該地產代理的行為偏幫賣方,令買方的利益受損。他的行為亦影響了地產代理公司的聲譽及利益。
為了防止地產代理收受非法佣金,地產代理公司應制定適當的程序及預防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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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處理客戶佣金的程序,包括與客戶商議佣金及向客戶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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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雙邊代理,須向交易雙方披露收取的佣金金額/收費率。如有任何變更,員工須獲得公司批准及交易各方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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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禁止員工索取或建議任何地產代理協議和臨時買賣合約/租約內訂明以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如茶錢、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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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戶提供協議/合約以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要求員工須按公司的既定政策和程序,向指定督導人員匯報。如在交易中屬雙邊代理,在處理業務時收受任何協議/合約以外的利益之前,亦必須取得交易各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