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工人
一間建築公司的地盤監工負責招聘工人及監督他們在建築地盤的工作。該地盤監工要求十名工人每日向他支付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元的“介紹費”,作為介紹他們到地盤工作的報酬。由於工人被告知支付“介紹費”是行業慣例,並相信不支付“介紹費”便不會獲得聘請,因此他們不情願地同意了地盤監工的要求。一年多以來,在建築公司不知情和許可的情況下,地盤監工從工人收取了合共二十萬元的“介紹費”。
觸犯的罪行
地盤監工是建築公司的僱員,亦即公司的代理人。他向工人索取和接受利益(即“介紹費”)作為介紹他們到地盤工作的報酬,此與建築公司(即地盤監工的主事人)的業務有關。地盤監工在沒有其主事人的許可下索取和接受利益,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地盤監工最終被判處入獄,並須向建築公司歸還二十萬元。而支付“介紹費”的工人則因向建築公司的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個案剖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行賄者和受賄者均屬犯罪。此外,行業慣例或習慣不能成為索取、提供或接受賄賂的藉口。
在上述個案中,地盤監工在協助建築公司招聘工人時違反了僱主對他的信任,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該行為使他需要負上刑事責任,亦損害了建築公司及整個行業的聲譽,甚至可能危及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尤其是當不符合要求的工人因願意支付“介紹費”而獲聘進行有關工程。
為了防止員工/僱員和代理人在招聘工人時墮入貪污陷阱,並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築公司應在招聘工人的過程中採取足夠的防貪措施,例如:
(一) 透過員工行為守則或僱傭合約,禁止員工/僱員或代理人在進行公司業務,尤其是在招聘工人時,索取和接受利益;
(二) 提高支付工人工資的透明度(例如在書面僱傭合約內清楚訂明工資),並在招聘工人的過程中採取監控措施;
(三) 如認為負責招聘工人的員工/代理人可獲取介紹費/手續費,應直接向他們支付有關費用;及
(四) 提醒員工/僱員、代理人和工人保持警惕,若懷疑有貪污行為,應立即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