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程序 - 提交虛假投保申請以詐騙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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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保險公司(A公司)的分區經理(本身也是個人保險代理)須達到所規定的團隊銷售目標,以及維持一定數目具有實力的「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奈何他的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卻未能達成任何銷售保單交易。不過,他知道A公司沒有設立任何機制遏止/查察虛假投保申請,於是向兩人建議可代為尋找顧客戶口,以便提交虛假投保申請。兩人亦同意將他們的部分佣金退回給該分區經理,作為獲得其「協助」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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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區經理其後以欺詐手段取得客戶個人資料(例如他個人持有的客戶記錄及A公司的其他客戶記錄),並將有關資料提供給該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用以提交虛假投保申請。該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在該些虛假投保申請訛稱自己為經辦代理人,然後串同該分區經理,在被指客戶不知情下,向A公司提交虛假的投保申請表。
觸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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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區經理是A公司的代理人。他向其「下線」個人保險代理索取利益(即瓜分其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賺取的佣金),作為「協助」其「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向A公司(即分區經理的主事人)提交虛假投保申請的報酬,此與A公司的業務有關。該分區經理在沒有其主事人的許可下索取利益,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提供利益的該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則因向A公司的代理人提供利益而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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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亦是A公司的代理人。他們串同該分區經理(即A公司的代理人)使用虛假的保申請文件去欺騙A公司,從而詐騙不符合資格獲取的佣金。由於該兩名「下線」個人保險代理及該分區經理使用和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並且虛假的保申請文件去意圖欺騙主事人,他們因此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個案剖析
一些不法保險中介人或會提交虛假的投保申請欺騙保險公司,從而向有關人士索取額外/不符合資格獲取的佣金,達到個人/團隊銷售目標和賺取額外津貼等。保險中介人的舞弊行為不但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亦由於這些虛假保單一般會在短時間內失效,對保險公司的盈利產生不利影響。此外,虛假投保申請詐騙通常涉及「上線」和「下線」個人保險代理的互相勾當,因此對公司的誠信文化產生負面影響。保險公司如缺乏適切的管控措施,貪污分子即有機可乘,從中得益。為遏止/查察上述個案中的相關舞弊行為,保險公司應留意防貪警示(指出管理層需加強監管的地方,以防止可能出現的貪污情況)及採取適切的防貪措施,例如:
防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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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經辦的保單組合出現異常情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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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失效率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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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數量少但保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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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的銷售交易在短期內有超乎尋常或原因不明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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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支付模式有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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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保費由與受保人或保單持有人無明顯關係的第三方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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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經辦的保單組合有相對較多的保單欠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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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提交可疑的投保申請證明文件。
防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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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客戶須注意的重要事項,例如收到可疑的保單,他們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例如向客戶提供查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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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險中介人訂立合理的銷售目標以確保公司的佣金政策不會成為參與貪污或詐騙行為的誘因或機會(例如避免在保單有效期最初幾年支付過高的佣金);以及定期檢討銷售目標和佣金政策,以確定公司設有適切的防貪措施,以防止助長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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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擬定保險中介人協議時加入遏止貪污/欺詐個案的機制(例如加入適當的佣金回補條文,全數追回藉貪污或其他舞弊行為而獲發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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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續保率列為晉升個人保險代理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要素,以減少提交虛假投保申請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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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客戶在投保申請文件上填寫流動電話號碼,並與經辦個人保險代理的流動電話號碼互相查核,以減低個人保險代理使用其電話號碼提交虛假投保申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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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將保單直接寄給保單持有人,避免經由保險中介人轉交,以防止保險中介人在客戶不知情下,利用客戶的資料提交虛假投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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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及分析管理報告(例如個別保險中介人的保單失效率報告)和異常情況報告(例如某保險中介人的銷售交易在短期內有不尋常的增幅),以及調查偵察到的異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