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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工程監督

個案二:工程監督

一名顧問只派遣經驗不足的工地監管人員,對其負責的一棟樓宇的維修工程進行粗疏的工地巡查,而有關人員亦因接受承建商經理的頻密招待(包括來回澳門的旅費及酒店住宿),對未達標的工程和劣質物料等情況視而不見。在過程中,管理委員會完全依賴顧問的工程簡報,並沒有要求顧問提交詳情和證明文件以作參考。另外,業主亦沒有就工程的進度和物料的使用得到充份的知會。

觸犯的罪行

監管人員收取承建商經理的利益(即來回澳門的旅費及酒店住宿),作為對未達標的工程和劣質物料等情況視而不見的報酬。該監管人員和承建商經理一同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個案剖析

為減少因監管不力導致偷工減料的情況發生,業主立案法團首先應清晰訂明對顧問的要求及其監督責任,包括所需要參與的工作、監督小組成員的資格、所需要的巡查次數、提交監督計劃書、報告及相關資料等。執行上,業主/管委會成員應根據監督計劃書,密切留意顧問在監察維修工程時的工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