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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特別待遇

特別待遇

一名執法人員於一間餐廳開業後不久即到訪。該執法人員向餐廳股東表示可定期到訪餐廳,但須每月收取「車馬費」。由於相信該執法人員可保護餐廳免受黑社會滋擾,股東同意支付款項。

觸犯的罪行

餐廳股東同意向公職人員提供每月款項(即賄款),作為後者作出與其公職有關的作為(定期到訪餐廳)的誘因或報酬。該餐廳股東(和執法人員)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個案剖析

如任何營商者獲執法人員或公職人員提供任何特別待遇,其他各方人士(例如競爭對手、營商者本身的員工或顧客,甚或對營商者進行滋擾的人士)可能會得悉有關情況而作出舉報。此外,特別待遇亦會導致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出現偏離常規的情況, 因而會被其上司發現。因此,營商者如答應公職人員的索賄要求以換取特別待遇,將會面對很高風險。再者,營商者一旦參與貪污勾當,只會面對變本加厲及永無止境的敲詐勒索。

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清晰列明其收取的所有費用,讓市民知悉,而且所有付款人均會獲發收據。市民不應在沒有清晰及妥善程序下向公職人員支付任何款項。營商者應拒絕任何索賄要求,並立即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