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採購 – 競投及批出合約

  1. 即使缺乏客觀的理據,用戶部門或技術人員堅持使用指定品牌或供應商,且在被詢問或被質疑時,表現得不合理或煩燥。

  2. 多年來使用同一供應商或重覆延長同一承辦商的合約,既沒有任何進行報價或價格比較的記錄,該供應商/承辦商的質量和價格,在市場上亦明顯缺乏競爭力。

  3. 在行內從沒/很少聽說過、或聲譽和可靠性均令人存疑的供應商,往往贏得合約,或總是在報價邀請名單上卻從沒被判授合約。

  4. 贏得合約的標書,其標價經常只略低於第二低的報價,及/或經常在最後關頭甚至過了截標時間才遞交。

  5. 員工常以例外或特殊情況為理由,繞過正常程序和監控措施,例如經常聲稱時間緊逼,需採用單一招標/直接向供應商採購。

  6. 採購項目被刻意集中在指定審批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時(如長時間公幹或休假)取得批核;或重覆向同一供應商購買貨品/服務,而有關採購金額總是剛好略低於需要較高職級人員審批的金額等。這些均是迴避正常審批程序的警號。

  7. 在委聘合約供應商/承辦商後(尤其是合約所列價格極具競爭力者),員工頻密地向有關供應商/承辦商發出更改命令,但這些額外要求並沒有包括在合約中(如不同的貨品/服務規格或價格),導致公司多付款予該供應商/承辦商,或換來質素較低的貨品。

  8. 銷售成本與營業額的比例、物料成本等無法解釋/不尋常地增加,而有關改變與行業的一般情況或經營者旗下其他分店並不相符。

  9. 報價單或報價邀請名單上的可疑徵兆,例如看似並非從事相關業務的供應商被邀請報價、供應商名稱不在核准供應商名單上或與另一家較知名的公司相似、各個供應商的地址/電話號碼/報價單的格式十分相似甚至完全相同、某供應商的聯絡資料與其中一名員工的資料脗合或只提供流動電話號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