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貪污、詐騙或其他舞弊行為不但蠶食公司利益,令公司商譽受損,長遠更會影響公司生意。因此,公司規模不論大小,管理層亦必須盡早採取防貪措施,以提升公司競爭優勢及利潤。

    所提供的防貪建議可涉及多個範疇,包括採購、存貨管理、銷售及會計、人事管理、合約管理、職員行為守則等。

    我們的服務費用全免。

    不會。我們提供的服務絕對保密,確保不會洩露客戶的資料,除非個別客戶自願公開及分享使用防貪服務的經驗,以協助推介有關服務。貴公司可全權決定提供的資料內容,以及如何/是否採納我們為你度身訂造的建議。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任何代理人無其主事人的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作為他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轉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請確保你已獲得主事人(如僱主、你受託為其辦事的人)的許可,才就作出與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轉介而收取佣金/回佣。

    公司/機構應就接受和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訂清晰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行為守則),供員工遵守。「防貪諮詢服務」可協助公司制訂行為守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任何人士,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而無該代理人的主事人的許可,作為該代理人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轉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所以在提供佣金/回佣予任何人作為介紹生意(即轉介客戶給你)的回報之前,你應了解以下幾點:

    1) 他與被轉介的客戶之間有沒有代理人及主事人的關係;

    2) 如有的話,你應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確定他(代理人)已經取得該客戶(主事人)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

    3) 假如有關的轉介與轉介人的僱主業務有關,你應在提供佣金/回佣之前確定他已經取得其僱主的同意收取佣金/回佣,或佣金/回佣實為付予其僱主(上述(1)和(2)亦同樣適用於其僱主);以及

    4) 如果轉介人是公務員或公職人員,而該客戶與他的公職有關,則不應向他提供任何佣金/回佣。

    公司/機構應就接受和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訂清晰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行為守則),供員工遵守。「防貪諮詢服務」可協助公司制訂行為守則

    一間公司就員工轉介客戶與公司而給予他們佣金是十分普遍的商業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這做法並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除非該員工同時亦是有關客戶的代理人,而後者並沒有給予前者許可就有關轉介接受利益,則有可能會觸犯條例第9條。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從防貪角度而言,公司應要求員工向公司申報他與所轉介客戶的關係,以評估兩者是否有“主事人及代理人”的關係。如有的話,公司向員工提供佣金前,可要求他們索取客戶的許可。

    公司/機構應就接受和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利益(包括佣金/回佣),制訂清晰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行為守則),供員工遵守。「防貪諮詢服務」可協助公司制訂行為守則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第9(1)條訂明,任何代理人沒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或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事上優待或虧待任何人的報酬或誘因,即屬犯罪。提供利益的人也可能觸犯該條例第9(2)條所述的罪行,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根據該法例,禮物/紀念品均屬利益,故此你必須確定已獲公司(即主事人)授權或許可,才可向客戶、供應商或生意夥伴索取或接受他們的禮物。  

    為防止員工墮入貪污陷阱,我們強烈建議公司/機構就接受和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利益,制訂清晰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行為守則),供員工遵守。
      
    我們可協助貴公司制訂行為守則。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訂明,「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和將全部或部分法律責任予以解除,但款待並不包括在內, 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原文

    沒有。條例沒有就員工可索取或接受的利益金額設任何上限或限額。若某員工在該條例第9(1)條訂明的條件下接受任何利益,而沒有得到其僱主的許可,則不論該利益的價值,該員工已干犯賄賂罪,詳情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

    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員工接受與其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士所提供的利益;若容許的話,應訂明有關利益的價值上限,以及在甚麼情況下(例如傳統慣常送禮的節日)方可接受。不過,我們強烈建議該金額上限不應訂得太高,以致讓人以為接受利益一方會優待送禮人士,或有處事不公之感。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款待」泛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在餐廳晚宴時當場享用的食物、酒水以及音樂表演皆為「款待」。然而,如果你帶走任何食物或酒水,這些便屬於「利益」,而不是「款待」。

    雖然「款待」在《防止賄賂條例》下並不屬於「利益」,亦是可以接受的商業及社交活動,但你在接受時必須留意會否誤墮糖衣陷阱,或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試想像以下情況:
    作為一間公司的採購部員工,其中一個潛在供應商/承建商頻密地請該員工午膳或晚膳。

    在上述情況,接受款待或使該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需要報答人情,或在履行職責時有所偏袒。 事實上,很多廉署的貪污個案並不是由直接的行賄行為開始,而是一個不斷給予「甜頭」的過程,例如頻密的款待。因此,董事或職員應避免接受與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或其下屬所提供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

    公司的行為守則應有接受款待的政策及/或指引。公司可參考以下的行為守則範本。如需要就制訂行為守則方面獲取度身訂造的建議,請聯絡我們。
     
    私人企業行為守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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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欲了解更多防貪建議,請聯絡我們

  • 當僱員的個人利益與其職位出現抵觸,便會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假如處理不當,更有機會導致僱員在履行職務時違背僱主的最佳利益。  

    利益衝突有時在所難免,但必須作適當處理,否則最終容易出現欺詐行為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 第201章)。

    (一) 有份參與採購工作的職員與其中一間被公司考慮的供應商有密切關係或擁有該公司的財務利益。

    (二) 負責處理聘用或晉升事宜的職員是其中一名應徵者或獲考慮晉升的職員的家屬、親戚或私交友好。

    (三) 董事在其中一間參與投標或報價而正在被考慮的公司擁有財務利益。

    (四) 全職或兼職職員在其負責監管的承辦商裏做兼職。

    (五) 董事或職員接受供應商或承辦商頻密及奢華的款待。

    原則上,董事及職員應避免任何會導致或被認為會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他們不應濫用其在所服務機構的職位或權力,以謀取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泛指董事或職員本身及與他相關的人士,包括其家屬、親戚或私交友好的財務及其他利益。

    假如不能避免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情況,董事或職員應按照公司所訂定的匯報渠道,以特定表格向管理層作出申報。

    管理層應採取適當措施處理董事或職員申報的利益衝突情況,例如指派其他職員接手處理有關工作以免除衝突,或規定監督人員須嚴密監察有關工作的過程。所有決定及後續行動應妥善紀錄在案,以保障公司及有關申報者。